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置原則
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桃消預字第1021319530號函訂定
壹、依據:
內政部101年3月28日台內消字第1010122336號函核定「桃園縣政府火災預防自治條例」第七條。
貳、設置原則:
一、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應裝置於天花板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天花板或牆面有出風口時,應距離出風口在1.5m以上。
(二)裝置位置距燃具設施在1.5m以上。
(三)依產品使用手冊說明於有效探測範圍進行裝置。
(四)具備測試及復歸功能,供管理權人自行測試及維護用。
(五)選用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應具國內、外認可之合格標示。
(如:UL/KHK/EN等)
二、考量汽車旅館之車庫因空間需求特性及隔音效果較佳,警報器動作時有不易察覺之虞,管理權人得優先考量設置系統式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裝置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應能將訊號移報火警受信總機,未設總機或移報有困難者,應使相鄰空間之警報器一齊鳴響。
(二)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於有鐵捲門之車庫,應具備連動鐵捲門立即開啟之裝置,但總機設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,值日人員查覺警報可立即開啟鐵捲門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於車庫外易於察覺處設置動作表示燈,以發出警示。
(四)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設備,於供電失效時能立即供電。
参、本設置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
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桃消預字第1021319530號函訂定
壹、依據:
內政部101年3月28日台內消字第1010122336號函核定「桃園縣政府火災預防自治條例」第七條。
貳、設置原則:
一、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應裝置於天花板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天花板或牆面有出風口時,應距離出風口在1.5m以上。
(二)裝置位置距燃具設施在1.5m以上。
(三)依產品使用手冊說明於有效探測範圍進行裝置。
(四)具備測試及復歸功能,供管理權人自行測試及維護用。
(五)選用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應具國內、外認可之合格標示。
(如:UL/KHK/EN等)
二、考量汽車旅館之車庫因空間需求特性及隔音效果較佳,警報器動作時有不易察覺之虞,管理權人得優先考量設置系統式之一氧化碳偵測警報裝置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應能將訊號移報火警受信總機,未設總機或移報有困難者,應使相鄰空間之警報器一齊鳴響。
(二)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於有鐵捲門之車庫,應具備連動鐵捲門立即開啟之裝置,但總機設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,值日人員查覺警報可立即開啟鐵捲門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於車庫外易於察覺處設置動作表示燈,以發出警示。
(四)連接緊急電源或內置蓄電池設備,於供電失效時能立即供電。
参、本設置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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